【致同提示】2026年3月致同金融新規熱讀

【致同提示】2026年3月致同金融新規熱讀
2026年04月13日 22:44 致同GrantThornton

本文為金融行業監管動態跟蹤系列,旨在闡述2026年3月國內金融監管的最新資訊。我們持續關注金融行業法規政策變化,提供整體概覽及重點提示,協助金融機構了解和有效應對,以持續優化合規管理效率和效果。

重點法規提示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

致同提示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及國家外匯局在各部門官方網站同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以下簡稱《金融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金融領域將迎來第一部管總的基礎性法律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持續深入推進,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與此同時,我國金融領域仍然面臨著金融風險隱患多,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高,金融法律體系協調性不足、缺乏基礎性法律規制等問題。

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領域基礎性法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理論創新和金融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轉化為法律規范,協調金融各領域主要制度,聚焦突出問題予以規制,提高金融法治與金融實踐的匹配度和適應性,為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11章95條,包括總則、中央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監管、金融風險處置、金融發展與安全、法律責任及附則。

  • 匯總厘清基本概念,構建邏輯嚴密、層次分明、全面覆蓋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法(草案)》對金融領域中長期以來分散、不清晰、實務存在理解困惑的基本概念進行了匯總界定與厘清包括金融活動、金融業務、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機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等。通過法律定義匯總厘清活動類型、活動主體、監管主體及監管責任的基本概念,能夠邏輯嚴密地無死角覆蓋金融領域監管,消除分業立法下的真空地帶、灰色地帶及規則沖突,有效解決因為邊界不清導致的監管套利、打擦邊球等諸多問題。《金融法(草案)》明確“金融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從事的與存款、貸款、保險、證券、期貨和衍生品、基金、信托、支付結算、征信等直接相關的貨幣和信用活動。國家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

  • 強化金融機構的全周期管理

對金融機構行為活動的規范是《金融法(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包括對金融機構準入、經營、退出實施全周期管理。在準入環節,要求金融機構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度,股東以自有資金出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股權結構清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掩蓋對金融機構股權的實際控制,不得違反規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機構股權;在經營環節,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產及其客戶資金,不得違規質押金融機構股權,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管理,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者獲取不當利益;在退出環節,明確被處置金融機構應當承擔風險處置主體責任,窮盡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債權債務,挽回損失,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恢復和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仍難以化解風險的,省級地方應當依法協調自有資源予以應對。

強化提升金融產品和服務規范性

金融產品和服務,是指由金融機構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依法通過合約、協議、憑證等為金融活動提供的產品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服務。現行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適當性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范散布于各單行法中,本次《金融法(草案)》圍繞推動建設多樣化專業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強化合規性管理,滿足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金融服務需求,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行為。

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依法合規、性質明確、權利義務清晰,不得通過合并、拆分、嵌套等任何方式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6〕5號)

致同提示

2026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整合修訂,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是落實《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重要一環,旨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提升行業透明度,讓定期報告更好地輔助基民做好投資。

《準則》共3章36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 整合定期報告披露制度。對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項進行整合。
  • 明確不同報告披露重點。根據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針對性、個性化披露要求。
  • 根據上位法規要求及行業實踐,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簡化、調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
  • 明確基金業協會根據《準則》及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制定可拓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模板。

基金業協會配合《準則》修訂,形成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號——季度報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號——凈值公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號——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號——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臨時公告》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號——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以下簡稱《XBRL模板》)。

整體而言,《準則》及《XBRL模板》均明確體現了投資者導向,對披露的重點修訂包括:

-新增定期披露過去一年盈利投資者數量占比。

-新增長期業績披露。

此次協會修訂的《XBRL模板》中新增了基金過去七年、過去十年的長期業績披露,引導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更加注重長期業績表現。

-新增股票換手率指標披露。

這一指標的透明化有助于投資者識別基金經理的操作風格,分析換手率情況是否與投資策略一致。此外,投資這需注意高換手率往往意味著高交易成本。

金融法規匯總目錄(2026年03月新發布及修訂)

司法部

金融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參見重點法規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6〕16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財政部于2026年2月14日對《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10號)、《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58號)作出修改,并于2026年3月16日發布。

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0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6〕9號)

為解決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0號(征求意見稿)》。請各有關單位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關于《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農〔2026〕3號)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升政策效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綜改資金)自2026年起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共同管理。綜改資金的政策內容、資金測算分配辦法等總體保持穩定。于2026年2月9日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81號)有關條款修訂情況作出補充通知,并于3月4日發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加快推動科技保險高質量發展?有力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意見》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科技大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健全重大技術攻關風險分散機制,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科技部、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動科技保險高質量發展?有力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科技保險意見》)。

《科技保險意見》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協同推進、防范風險”的總體原則,加快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保險體制機制,建立涵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全周期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體系,加大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從加強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領域的保險保障以及科技保險產品服務、保險資金投資、保障監督等6個方面提出20項政策舉措。

《科技保險意見》圍繞“保障誰、保什么、怎么保”,從五個方面聚焦發力。聚焦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建立全國科技保險重大技術攻關協調推進機制,加強對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和北京(京津冀)、上海(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等重點區域的保險服務。聚焦科技型中小企業,推廣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險產品,擴大科技保險覆蓋面,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等場景模式提供靈活保險方案。聚焦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在服務企業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科技人才、知識產權、網絡安全等重點領域和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推廣等關鍵環節,實現科技保險攻堅破局、擴面提質。聚焦科技保險產品服務創新,圍繞人工智能、集成電路、量子科技、腦機接口等前沿布局,優化保險產品開發、承保理賠服務、專業化經營和發展生態。聚焦保險資金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發揮耐心資本優勢,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創業投資,加強對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投資布局。

《科技保險意見》的出臺將有效推動新時期科技保險高質量發展,發揮科技保險支持創新的減震器和穩定器作用,切實解決科技保險發展與創新實際需求的適配性不足問題,全面提升科技保險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和科技強國建設的能力與水平。

《關于加強協作促進生豬保險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金發〔2026〕3號)

為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促進生豬產業穩產保供,保障養殖場(戶)合法利益,助推生豬保險高質量發展,2026年3月13日,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協作促進生豬保險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于推進生豬保險領域精準投保理賠,促進生豬保險提質增效,優化生豬保險發展環境,提高生豬領域災害應對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共計四大部分,包括十四方面具體內容:第一部分是“落實‘保處聯動’,提高生豬保險承保理賠精準性”。要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推進“保處聯動”線上化,逐步實現養殖、無害化處理與承保理賠信息全流程數據貫通,加強跨部門數據共享核驗,提高承保理賠精準性。第二部分是“建立調整機制,促進生豬保險提質增效”。要求完善產品供給,定期調整費率,合理確定相關費用,增強險種可持續發展能力。鼓勵應用“智能稱重/測長”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賠效率。第三部分是“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生豬保險發展環境”。一方面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對虛假承保理賠、套取國家財政補貼資金、損害生豬養殖場(戶)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對誠信記錄良好的養殖場(戶),在承保條件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第四部分是“加強組織保障,提高生豬領域災害應對能力”。明確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加強聯防聯控,積極總結宣傳生豬保險精準承保理賠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應。

《通知》的發布,是金融監管總局等相關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豬領域穩產保供的重要舉措。《通知》作為完善農業保險監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將進一步通過推動生豬保險領域“保處聯動”工作,將農業領域的存出欄數據、無害化處理數據、檢驗檢疫數據與保險公司承保理賠數據進行回溯分析、校驗比對,提升承保理賠數據精準性。《通知》要求各地原則上對生豬保險費率調整周期不超過3年,有利于提高生豬保險可持續發展能力。《通知》明確將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者,可取消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經營資格和遴選資格,優化生豬保險發展的市場環境。

《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金規〔2026〕2號)

為維護個人貸款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金融服務質效,2026年3月15日,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示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是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統籌推進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強化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協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有力抓手。《規定》推動解決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不規范、不透明問題,更好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暢通金融惠民政策傳導,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規定》共11條,是在現有貸款業務信息披露監管制度框架內,細化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的涵蓋范圍、操作方式和環節等,要求貸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個人貸款息費成本,切實推動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見效。

《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金規〔2026〕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推動銀行理財子公司加快轉型發展的決策部署,健全理財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推動構建與能力相匹配的差異化發展與監管模式,金融監管總局于2026年3月16日發布《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組織實施、評級結果運用以及附則,對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的總體要求、評級要素、基本程序和分類監管等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管能力、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六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權重,并針對性設置加分項、扣分項、級別調整因素,對理財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二是明確監管評級基本程序。監管評級包括機構自評估、初評、審核、結果反饋等環節。評級結束后,監管部門發現評級期間未掌握的重大情況,或者理財公司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三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和S級,是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市場準入、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銀行保險機構金融消費投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參見重點法規提示。

《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6〕4號)

為落實《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監管制度,便于中長期資金入市,證監會制定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規定》在系統梳理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回應市場關切,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短線交易有關監管安排。《規定》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銀發〔2026〕6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五五”規劃部署,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滿足企業跨境運營資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境內企業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便利企業按照相同業務規則高效開展本外幣放款業務。二是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明確境外放款余額上限與其所有者權益掛鉤,支持企業在余額上限內辦理業務。三是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由0.5上調至0.6,整體提高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更好滿足企業跨境運營資金需要。四是明確境內銀行、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資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風險。

中國證券業協會

關于修訂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證協發〔2026〕27號)

為進一步規范專業委員會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行業服務功能,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協會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后的《辦法》經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6年3月13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能力素質模型系列(投資顧問類)》(中證協發〔2026〕34號)

為更好適應行業財富管理業務轉型發展需要,支持證券公司加強關鍵崗位和一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托人才發展專業委員會開展專題研究,梳理形成《證券公司關鍵崗位能力素質模型系列(投資顧問類)》,于2026年3月19日發布,供行業參考使用。

《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中證協發〔2026〕40號)

為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機制,協會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后的《辦法》經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6年3月27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關于發布5項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的公告(中基協發〔2026〕6號)

參見重點法規提示。

中國銀行業協會

《商業銀行產品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

為貫徹《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5年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強化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單位有效落實監管規定,壓實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商業銀行產品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

中國銀行業協會聚焦助力監管、服務行業“兩個并重”工作要求,在《規范》制定過程中,堅持依法依規,始終將配合監管、落實監管要求貫穿制定全流程,確保相關制度的合法性與規范性,通過行業自律規則細化明確相關要求,實現監管政策與自律規范有效銜接。《規范》結合商業銀行業務特點和發展現狀,充分吸收采納各方意見建議,增強可操作性,確保能夠切實指導商業銀行開展適當性管理工作,助力《辦法》落地實施。

《規范》包括總則、產品適當性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客戶適當性管理、適當性匹配、內控管理、附則,共7章38條以及5個附件,從落實落細《辦法》中的監管規定出發,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適當性管理自律要求。一是產品適用范圍。明確產品包括非保本型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對客衍生品,同時明確不適用的產品范圍。二是產品適當性管理。明確將產品風險等級至少劃分為R1-R5五級,提供相關參考標準。同時明確產品風險評級總體要求、原則、人員要求及告知義務等。三是銷售人員管理。明確銷售人員定義,規范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公示要求、績效考核、培訓、人員管理及禁止行為等。四是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至少分為C1-C5五級,提供相關參考標準。同時明確特定產品管理要求、專業投資者審查及適當性管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頻次等。五是適當性匹配。明確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之間的適當性匹配原則,同時細化動態管理、可回溯及信息披露等自律要求。六是內控管理。厘清發行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責任,規范消保審查重點關注內容,明確產品準入審查要求,細化系統建設應具備功能,要求商業銀行應履行信息保護義務,積極運用多元調解機制化解矛盾等。七是附則及附件。明確《規范》解釋權和施行日期,同時廢止相關文件。提供相關附件參考模版,引導商業銀行嚴格履行客戶信息收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適當性匹配及告知等適當性管理義務,強化合規經營與風險防控,提升業務規范性,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市場化評議操作細則(2026年)》的公告(〔2026〕第1號)

為提高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質量,促進綠色債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第20號),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結合綠色債券市場運行情況和發展實際,修訂形成《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市場化評議操作細則(2026年)》,經第二屆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履行相關備案程序,于2026年3月6日予以發布。

《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市場化評議操作細則(試行)及配套文件》(綠標委公告〔2021〕第1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業法律合規熱點問題研究》

值此“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時代背景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編撰《保險業法律合規熱點問題研究》。該書的出版,既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強法治中國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總體要求的具體實踐,也是踐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弘揚憲法精神、推動保險業合規治理提質增效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保險業正處于從規模驅動向質量驅動轉型的關鍵階段。數字化、生態化轉型為行業發展帶來全新機遇,同時也伴隨著產品同質化、風險復雜化、法律實務疑難問題增多等一系列挑戰,行業對于兼具理論性與實操性的法律合規專業指引需求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凝聚行業專家智慧,緊扣監管政策趨勢與行業發展實際,對保險業法律合規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系統梳理研究,順利完成該書編撰工作。

作為保險業法律合規領域的專業著作,該書以法治化合規建設為主線,構建起邏輯清晰、層層遞進的理論分析與實務應對體系。全書圍繞制度銜接、風險化解、機構治理、責任界定與體系優化五大核心維度,整合十二篇行業前沿研究成果,精準對接行業發展痛點難點。在基礎法律適用層面,深度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對保險合同的影響,清晰辨析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理論與實踐邊界;在風險防控層面,深入剖析非法“代理退保”等黑灰產業的治理難點,針對性提出一體化防控策略;在機構合規層面,緊密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及最新金融監管規則,從多維度梳理呈現行業合規挑戰,并提煉總結實踐應對路徑,為行業實務操作提供專業參考。

《保險業法律合規熱點問題研究》的出版,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體現,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依法治國理念的實際行動,也是履行服務會員職能、推動行業法治建設與合規治理走深走實的關鍵舉措。該書的面世,能夠有效幫助保險機構將合規要求內嵌于業務全流程,推動行業整體合規能力持續提升;同時為保險監管、司法審判工作提供有益參考,為行業學術研究開拓全新視角。此舉將進一步引導全行業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風險觀,讓依法合規成為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底色,對推動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保險產品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

為落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3月27日發布《保險產品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以下簡稱《自律規范》)。作為保險業首部聚焦產品適當性管理的自律性文件,《自律規范》是中保協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服務行業好、輔助監管好、貢獻社會好”的“三好協會”建設目標引領行業自律的重要制度成果,為筑牢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根基提供有力支撐。

2024年4月,中保協成立《自律規范》課題組,立足保險業實際,堅持科學性、指導性與可操作性相統一,通過行業征求意見、跨行業研討等多輪打磨,形成兼具實操性與行業適配性的《自律規范》。該規范共九章四十六條,配套五個操作性附件,形成了涵蓋產品分級、銷售資質、客戶評估、匹配銷售、內控管理及自律監督的全流程管理體系,各核心環節均明確具體操作標準。

《自律規范》旨在構建統一、科學、可操作的適當性管理標準,以“賣者盡責”為出發點,通過構建覆蓋產品、人員、客戶、銷售、內控的全鏈條自律框架,致力于從源頭上化解銷售誤導與產品錯配風險,提升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自律規范》的制定緊密圍繞消費者實際需求和行業突出問題,注重可操作性,通過配套標準化工具為保險機構落實監管制度提供清晰指引,體現了行業自律從原則倡導向精細化管理推進的趨勢。《自律規范》的發布既是對監管要求的有效承接,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切實保障,為保險消費糾紛明責定責提供了重要依據。

上海期貨交易所

關于發布《上海期貨交易所鎳期貨業務細則(修訂版)》的公告(〔2026〕67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鎳期貨業務細則(修訂版)》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已報告中國證監會,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修訂案)》的通知(上期發〔2026〕111號)

為進一步加強交易者適當性業務管理,規范相關業務流程,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修訂了《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見附件),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結算業務指引》《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換匯業務指引》《上海期貨交易所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2026〕68號)

為服務期貨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助力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期所)國際化進程,規范會員做好外匯管理、跨境結算、作為保證金的外匯資金處置工作,上期所制定了《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結算業務指引》《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換匯業務指引》《上海期貨交易所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現予以發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上海期貨交易所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業務指引》(2023年9月修訂版)同時廢止。

英文版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月移倉業務指引》(〔2026〕69號)

為規范鎳期貨境外參與者移倉業務,上海期貨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月移倉業務指引》,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結算業務指引》《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換匯業務指引》(〔2026〕26號)

為規范會員做好外匯管理、跨境結算工作,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修訂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結算業務指引》《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換匯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于2026年3月20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業務指引》更新了賬戶管理、委托結算備案、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申報說明等方面內容。

英文版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關于就《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2026〕6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上海期貨交易所擬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于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版)(〔2026〕19號)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版)經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已報告中國證監會,于2026年3月30日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關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能發〔2026〕35號)

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關于發布(修訂版)的公告》(〔2026〕19號),經研究決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版)第六十六條實施有關事項如下:

原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后,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賣出持倉不得超過持有的標準倉單數量和擬注冊倉單的現貨數量之和。持有擬注冊倉單現貨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需同時滿足(1)裝載對應現貨的油輪已靠泊碼頭,如遇假期等因素最晚靠泊時間可視情延后;(2)已妥善協調碼頭、海關、質檢機構和倉庫等,確保第一交割日前能夠生成足量倉單進行交割;(3)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能源中心交割部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及對應現貨的提單、原產地證、裝貨港商檢報告等能源中心要求的材料。

《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2026〕53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業務細則》(修訂案)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已報告中國證監會,于2026年3月6日予以發布。

經研究決定,修訂案及升貼水設置自2026年3月17日從鉛期貨PB2703合約開始實施。其中,鉛期貨合約交割品級中替代品對標準品貼水150元/噸。自鉛期貨PB2702合約交割完成后,允許符合鉛期貨合約交割品級中替代品標準的再生鉛錠申請注冊標準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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