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出爐:九大變化,釋放哪些信號?

2026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出爐:九大變化,釋放哪些信號?
2026年04月04日 16:50 中保新知

自2018年建立負面清單制度以來,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不斷調整完善,提醒險企設計銷售人身險產品、提供理賠服務過程有一些雷區絕不能觸碰。

4月3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6版)》。與上一年相比,2026版“負面清單”增加兩條,由2025年的103條到105條,除此之外,部分條款內容有增有減、要求有緊有松,主要集中于醫療險、分紅險及新的生命表方面。

中保新知對比統計,有九處發生調整,險企在開發產品與提供服務之時需要引起注意。與此相對應,保險客戶的權益范圍也發生變化,投保客戶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也應多一些了解。

具體來看,2026版負面清單仍然包括“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四大部分。

變化之一

涉及醫療險服務商

在第一大部分中,新增一項為:

(二十七)醫療保險產品條款處方審核約定不合理,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

分 析

這條關于“處方審核責任”的新規,其實是在倒逼保險公司從“甩手掌柜”回歸“風控第一責任人”,對消費者是個實實在在的利好。

據介紹,過去在部分百萬醫療險和特藥險中,保險公司將處方審核與藥品賠付全權打包交給第三方處理。雖然這能降低成本,但也帶來了一些隱患:比如:

責任主體缺位:條款常模糊約定由第三方負責,極容易出現理賠糾紛。

利益沖突:第三方服務商利潤與“控費”掛鉤,審核時往往容易出現過度嚴苛的風險。

這一條“負面清單”明確了“保險機構是風控最終責任人”,倒逼保險公司從“運營方”轉向“核心風控方”。

變化之二

免賠金額與津貼給付金額

在第二大部分中的第三十三條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在原有負面清單“保險產品保障功能弱化,護理保險產品僅包含因意外導致的護理責任;年金保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基礎上,新增加部分內容:

醫療保險設置過高的免賠額或過低的賠付比例;定額給付型醫療津貼產品保險金額過低。

分 析

新增的這條規定,核心是整治兩類醫療險:一是利用“高免賠額+低賠付率”制造價格幻覺的產品;二是打著“津貼”旗號但保額低到沒實際意義的產品。

這也倒逼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位”,靠低保費沖量的“偽百萬醫療險”將被迫調整或下架,那些贈送的、保額僅幾十元的津貼險也會被叫停。

未來,這類醫療險設計將更務實:要么做真正的高免賠額、高杠桿產品(免賠額高但保額極高、保費極低,且如實告知客戶),要么做低免賠額、高頻實用的醫療險;津貼險需定價合理,保額對得起保費。

變化之三

疾病險責任范圍

在第二大部分的第三十四條中,關于疾病保險產品的責任范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2025版“負面清單”表述為:

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或意外身故責任。

2026版“負面清單”表述為:

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

如此來看,疾病保險產品的責任刪掉了意外身故責任。

分 析

2026版“負面清單”將“意外身故責任”刪掉,這與監管新規相銜接,折射出對疾病保險的責任進行了一次松綁。不過,這也并不意味著無條件限制。此條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長期疾病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而醫療保險、短期疾病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設計長期重疾險時,可以附加意外身故責任,但必須遵守“保額不高于疾病保額”的紅線。

變化之四

非終身護理險設計受限

在第二大部分第四十九條:

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保險期間非終身的護理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的增額形式設計。

而2025版“負面清單”相對應條款表述為:年金保險、兩全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的增額形式設計。

分 析

2026版負面清單新增對保險期間非終身的護理保險比照增額終身壽險設計的限制,其核心原因是:非終身護理險以“增額”形式包裝,本質上是披著健康險外衣的儲蓄理財工具,既偏離了“保險姓保”的初衷,又放大了行業的利差損風險。

與終身產品相比,非終身護理險的“理財”屬性更強,通過生存至期滿給付高額保險金,變相構成了生存金給付責任,而這恰恰是監管在疾病保險中明令禁止的。這相當于把健康險做成了“理財+返還”的組合。

變化之五

生命表及時調整

在第三大部分中,第七十四條關于生命表的參考完全發生調整。

2025版“負面清單”相對應的條款表述為:

保險產品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采用的生命表與《中國保監會關于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要求不一致。

2026版“負面清單”調整為:

對生命表的使用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發布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不一致。未按要求審慎判斷產品主要責任并選擇適用的發生率表類別。對健康保險中包含的費用補償醫療責任,與醫療費用相關的評估假設未按要求考慮醫療費用通脹因素。

分 析

這樣的調整核心目的是杜絕保險公司在死亡率、疾病發生率和醫療費用這三個核心定價假設上“偷工減料”,引導行業從粗放的“價格戰”轉向更專業的“風控戰”。據悉,《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25)》是第四套生命表,反映了最新的死亡率變化(預期壽命提升)。但部分公司為了降低產品初期保費、制造“性價比高”的假象,違規采用更低的監管表或錯誤套用類別,導致定價過于樂觀。這一“負面清單”調整嚴控“報行不一”與長尾風險。

變化之六

分紅險紅利演示

在第三大部分新增第八十六條:

分紅型保險的產品說明書中紅利分配政策承諾的紅利分配比例,超過利益演示的分配比例水平。

分 析

2026版負面清單新增的這條規定,針對的是分紅險銷售中一個隱蔽但高發的誤導手法:在產品說明書里寫一個很高的承諾分配比例(如70%),但在利益演示時卻用一個更低的分配比例(如50%)來計算演示收益。據悉,在低利率環境下,傳統固定收益型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持續下調,分紅險憑借“保底+浮動”的特點,正成為市場的主流產品。2025年以來,分紅險在新單保費中的占比預計將超過50%。然而,隨著分紅險熱銷,一些誤導亂象開始抬頭。消費者往往只看到“70%”這個承諾比例,形成過高預期,最終因實際分紅不及預期而產生糾紛。

變化之七、之八

嚴格規范報送流程

在第四大部分關于“產品報送管理”方面,關于材料報送的產品范圍有了變化:

2025版“負面清單”表述為:

(八十九)部分產品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產品備案材料。

(九十)部分保險產品報送的部分材料不屬于產品備案材料范疇。

2026版“負面清單”表述為:

(九十一)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產品備案材料。

(九十二)報送的部分材料不屬于產品備案材料范疇。

分 析

監管將這兩條從“部分產品”升級為“全部產品”,堵住“搶跑”漏洞,強化審批權威;嚴防“夾帶私貨”,確保材料純粹性;統一合規標尺,落實“嚴監管”常態化。這個變化意味著,報送流程不合規從過去“部分公司的個別問題”,上升為全行業通用的“零容忍”紅線。這是監管在“報行合一”落地后,嚴控產品準入、堵塞制度漏洞的明確信號。

變化之九

長期險送報設定限制

在第四大部分報送中,特別提出了“長期險”。

2025版“負面清單”:

(一百零二)銷售渠道同時報送“個人代理、互聯網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中的多個,不符合“報行合一”相關要求。

2026版“負面清單”:

(一百零四)長期險銷售渠道同時報送“個人代理、互聯網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中的多個,不符合“報行合一”相關要求。

分 析

2026版負面清單新增此項,一方面對短期險給了更大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對長期險有了更明確的針對性。長期險規模大、影響周期長,不規范操作對于市場破壞性更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產品備案時,會同時報送多個銷售渠道的費用標準。由于不同渠道的費用水平天然存在差異(如銀保渠道傭金較高、互聯網渠道較低),這種“多報”行為給了公司一個操作空間:以低費用渠道的名義備案,實際通過高費用渠道銷售。2026版負面清單新增此項,正是這一系列監管動作在產品備案環節的延伸:從銀保渠道擴展到所有渠道,從“費用執行”延伸到“費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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