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棘輪 林格
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需要遵從最高法8月發布的“15.4%新規”?
今天,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按年化24%利率收取貸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
而在今年9月,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曾引發金融圈熱議。
在一審判決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客戶,主張按24%的年化利率收取利息。
而法院則駁回了這一申請,判決銀行按4倍LPR,即15.4%的利率執行。
金融行業對此議論紛紛。
外界認為,這一判例意味著,最高法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可能被擴大至持牌金融機構。
一審判決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則選擇了上訴。
在二審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一本財經注意到,自今年8月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管理新規以來,已有多起相關案件的判決書公布。
除本案一審外,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今年9月30日的判決,也要求持牌消金機構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按4倍LPR執行貸款利率。
因此,對于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最高法民間借貸新規,目前各地法院在審判上仍存爭議。
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判決結果,或許將重新厘清金融界、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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