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據再追索權,清償日的起算點如何認定,理由有哪些?行使票據再追索權時,清償日的起算點通常認定為票據款項的實際支付日,具體理由有2個。
1、符合立法本意。《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目的在于實現票據的流通價值,督促再追索權人盡快行使再追索權,減少票據權益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時間。以實際支付款項的日期為準,能更好地契合這一立法目的。
2、體現實質要件。行使再追索權的實質要件,是被追索人對其后手履行了其所負的票據債務,并依法取回票據,從而處于持票人的地位。實際支付票據款項時,雖電子商業匯票無法在現實中實現交付,但持票人已發生變更,由被追索人成為持票人,這符合再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求。而若以系統所載清償發生日為準,該時間節點取決于被追索人與后手溝通后取回票據的時間,存在較多不確定性,不能準確反映再追索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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