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網》呂子禾
近日,國都證券的一份公告,將一場醞釀已久的風暴推至臺前。
2025年9月2日,國都證券公告稱,公司于8月29日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因作為“20福晟01”債券的主承銷商,被投資者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告上法庭,索賠金額高達4.75億元。
此案的核心,直指國都證券是否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盡到了“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是一場標的額巨大的民事賠償訴訟,更是一次對券商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角色的嚴峻拷問。
4.75億元的索賠背后,福晟集團的債券違約究竟如何一步步發生?國都證券作為承銷商,真的在信息披露中 “失守” 了嗎?
違約的泥潭
“20 福晟 01” 債券的故事,始于福晟集團看似光鮮的融資布局。作為曾在房地產行業占據一席之地的企業,福晟集團業務覆蓋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等多個領域,憑借多年積累的行業資源,一度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對象。
2020 年,在房地產融資環境相對寬松的時期,福晟集團推出 “20 福晟 01” 債券,彼時這只債券以明確的期限、合理的票面利率,吸引了包括五礦信托在內的不少機構投資者 “入局”,成為福晟集團重要的融資工具。
然而,這只曾經的 “融資利器”,很快陷入了兌付危機的漩渦。五礦信托購入債券后,福晟集團的經營狀況急轉直下。先是未能按約定支付債券利息,首次打破了 “按時履約” 的承諾;隨后,債務問題像多米諾骨牌般蔓延。
2022年6月,債券持有人召開會議并通過決議,將“20福晟01”債券本息展期。然而,展期協議未能緩解風險,2022年11月22日,福晟集團首次未能支付展期后的利息,構成實質性違約;2023年2月,因債券持有人會議宣布債券加速到期條款觸發,發行人仍未兌付本金。連續的違約事件導致債券價值大幅貶損,投資者面臨重大損失。
矛盾的最終爆發,落在了對承銷商的追責上。五礦信托認為,國都證券作為 “20 福晟 01” 的承銷商,本應扮演好 “把關人” 的角色,卻未能及時發現福晟集團隱藏的巨額債務違約和重大訴訟風險,更沒有將這些關鍵信息充分披露給投資者。正是這種 “失職”,導致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了錯誤的投資決策,最終蒙受損失。
基于此,五礦信托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都證券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暫計損失高達 4.75 億元,這筆金額不僅包含債券本金、利息,還涵蓋了交易傭金等各類相關費用。
三重拷問
要厘清國都證券的責任,首先得看懂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法律邏輯。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證券虛假陳述并非簡單的 “說錯話”,而是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規定,在證券發行或交易中,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是隱瞞應披露的重要信息。
具體來看,可分為四類:虛假記載是 “無中生有”,比如偽造財務數據;誤導性陳述是 “斷章取義”,用片面信息誤導判斷;重大遺漏則是 “丟三落四”,關鍵信息偏偏被遺漏;不正當披露,即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而五礦信托對國都證券的指控,核心就指向 “重大遺漏”。
在這場糾紛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劃分則需層層剝繭。發行人福晟集團作為債券的發行方,對信息披露承擔 “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虛假陳述且造成損失,不管有沒有主觀過錯都要擔責。
而國都證券作為承銷商,適用的是 “過錯推定責任”,這意味著,除非國都證券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否則就要承擔責任。簡單來說,國都證券需要自證:在承銷 “20 福晟 01” 時,已經對福晟集團的財務狀況、債務風險、訴訟情況等進行了全面核查,并且把該披露的信息都完整披露了。這對國都證券而言,無疑是一場 “自證清白” 的考驗。
更關鍵的是,因果關系和損失認定直接決定著賠償的 “落腳點”。
一方面,要證明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虛假陳述有關,也就是說,五礦信托當初買債券,確實是因為信賴了國都證券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確損失是由虛假陳述直接造成的,而非市場波動、行業下行等其他因素。
至于 4.75 億元的損失金額,也需要結合五礦信托買入債券的價格、持有期間的利息、后續債券貶值的幅度等具體數據,一步步核算清楚,不是簡單 “拍腦袋” 定出的數字。
如何做好“守門人”?
這起 4.75 億元的訴訟,對國都證券而言,無疑是一場 “多重壓力測試”。在法庭上,國都證券要想擺脫責任,必須拿出扎實的證據,比如當初對福晟集團的盡調報告、風險評估文件,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核查義務。
但現實往往復雜,“勤勉盡責義務” 的邊界本就模糊,要證明自己 “沒有遺漏” 關鍵信息,難度不小。財務層面,國都證券 2025 年上半年凈利潤僅 3.58 億元,若最終敗訴并承擔全額賠償,很可能讓公司現金流承壓,甚至影響后續的業務布局。而聲譽上的打擊或許更長遠,投資者可能會對其承銷的項目產生疑慮,進而影響業務拓展。
但這起案件的意義,早已超出一家券商的 “危機”。對券商來說,債券承銷不能再是 “賣完就不管” 的生意,從前期對發行人的資質核查,到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再到存續期的風險跟蹤,每個環節都不能 “打折扣”。
此前,部分券商可能存在 “重發行、輕風控” 的傾向,而這一案例提醒同行:一旦在 “勤勉盡責義務” 上 “失守”,不僅要面臨巨額賠償,更會失去市場的信任。
從監管層和投資者來看,監管部門可能會進一步收緊對券商承銷業務的監管,細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讓 “守門人” 真正負起責任;而投資者在選擇債券產品時,也不能只看票面利率,更要關注承銷商的實力、發行人的真實經營狀況,避免被表面的 “利好” 迷惑。
國都證券的這場訴訟,尚未迎來最終判決,但警鐘已然響起:在債券融資的鏈條上,沒有誰能 置身事外。對券商而言,唯有守住勤勉盡責的底線,才能避免陷入 “違約即追責” 的困局;對整個行業來說,只有明確責任邊界、強化風險防控,才能讓資本市場真正健康運轉。(思維財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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