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年入11億,竟拒受中國法律管轄!洲際酒店被約談

在華年入11億,竟拒受中國法律管轄!洲際酒店被約談
2026年04月10日 15:27 星島話財經

《星島》見習記者 陳奇杰 深圳報道

一邊在中國市場年攬金11億元人民幣,一邊卻在會員條款里設置多項“霸王條款”,甚至“排除中國法律管轄”,基于這些情況,國際知名酒店洲際酒店集團被京津冀三地消協約談。

4月8日,針對洲際酒店集團在其會員計劃中,設置排除中國法律管轄、強制中國消費者赴境外仲裁、限制消費者集體維權權利、可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對使用商品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等多項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京津冀三地消協對洲際酒店國內運營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進行聯合約談,并提出明確整改要求。

4月9日,“洲際酒店被約談”登上百度熱搜。當天,洲際酒店回應稱,該集團高度重視并誠懇接受京津冀消協組織的監督與指導。

4月10日,《星島》查閱“IHG洲際酒店集團及優悅會”手機APP發現,相關涉事條款仍未調整。

中國消費者仲裁還要去美國?

作為全球知名的高端酒店品牌,洲際酒店集團在100多個國家運營著6963家開業酒店,客房總數超100萬間,旗下擁有洲際、皇冠假日、英迪格、假日、VOCO等近20個酒店品牌。

2025年,洲際酒店集團營收達51.89億美元。其中大中華區營收為1.65億美元(約合11.27億元人民幣),同比上年增長2.5%。

今年年初,洲際酒店集團大中華區首席發展官孫健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盡管2025年市場整體承壓,洲際酒店集團仍持續看好中國市場,計劃將覆蓋城市數量從目前的200余個拓展至更多。

但洲際酒店一邊稱“持續看好中國市場”,一邊卻在會員條款里隱藏“霸王”條款。

具體而言,洲際酒店會員條款第9、11、16項規定,涉及會員計劃相關的金錢賠償等爭議,需提交美國仲裁協會仲裁,放棄在法院申訴、行政訴訟等權利,且不得集體、團體、共同和代表訴訟。同時,會員條款強行規定其解釋與執行適用美國喬治亞州法律,未納入仲裁的爭議亦只能向該州法院提起訴訟。

京津冀三地消協強調,上述規定排除了我國法律管轄,中國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時,將面臨爭議解決在時間、經濟、地域障礙等方面帶來的較高成本與不確定性,不合理地增加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限制了消費者便利、高效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關于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相關條款依法應屬無效。

不僅如此,洲際酒店在會員條款第6項規定,該集團有權隨時單方面修改或取消會員計劃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將會員“繼續保留會員資格”的行為單方、默示地推定為同意所有更新。同時,洲際酒店會員條款第21項聲明對商品、服務不作任何保證,對因其缺陷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僅對新澤西州居民例外)。

一方面,洲際酒店將隨時關注并理解格式條款變動的責任完全轉移至消費者一方;另一方面,其“概不負責”的籠統免責聲明,剝奪了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指出,“單方變更+默示同意”的模式,以及過于寬泛的免責聲明,在權利義務的設定上顯失公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三條相關規定,單方面加重了消費者責任、不恰當地免除了經營者自身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相關條款同樣應認定為無效。此外,洲際酒店會員條款中“對本計劃條款與附則的解釋權歸洲際酒店集團所有”的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針對上述問題,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現場向六洲酒店提出明確整改要求,限期對會員條款進行全面審查與修訂,修改其中排除消費者訴訟權利、強制境外仲裁、適用境外法律、單方過度免責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確保合同條款遵循公平原則。

酒店被約談頻現

《星島》注意到,洲際酒店并不是近期唯一一家因會員條款涉嫌損害消費者權益被約談的酒店。

近年來,針對一些市場亂象,監管部門也愈發重視,酒店企業也頻頻被約談。

今年2月,針對華住會會員服務協議中涉嫌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問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對其運營方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約談,明確指出該公司相關條款中涉嫌存在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要求其進行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華住集團被約談,來源: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官網

作為全球發展最快的酒店集團之一,截至2025年末,華住集團全球范圍內的在營酒店網絡達到1.29萬家,客房總數超過126萬間。

除此之外,2025年8月亞朵酒店也曾因音樂節房費飆升,被長白山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

針對約談洲際酒店一事,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也借此向相關領域經營者發出勸諭。

其中提到:一是全面開展格式條款自查自糾。經營者應立即對現行的用戶協議、會員章程、服務條款等格式合同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清理其中存在的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條款。

二是保障消費者爭議解決選擇權。在設定爭議解決方式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可選擇的救濟途徑,不得通過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仲裁方式或法律適用,不得剝奪消費者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是規范經營規則制定與變更程序。在制定、修訂可能對消費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用戶協議、交易規則等時,經營者應依法以顯著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并通過多種渠道聽取消費者意見,確保經營規則的變更過程合法、合規、合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參與權。

財經自媒體聯盟更多自媒體作者

新浪首頁 語音播報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