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羅某某公開吐槽西貝莜面村“幾乎全都是預制菜”且“價格貴”“太惡心”,引發(fā)西貝創(chuàng)始人賈某某強硬回應并宣布將起訴,隨后雙方持續(xù)交鋒,最終羅某某于9月13日宣布事件告一段落。這一事件不僅是一場輿論風波,更深刻折射出多個層面的法律問題,涉及名譽權侵權、消費者評價權邊界、個人信息保護、姓名權與肖像權侵害、以及企業(yè)危機管理中的法律責任。
一、羅某某言論是否構成對西貝的名譽侵權?
此為事件核心法律爭議。根據(jù)《民法典》第1024條,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滿足四個要件:侮辱或誹謗行為、指向特定主體、造成社會評價降低、行為人主觀過錯。
事實陳述 vs. 主觀評價:
羅某某稱“幾乎全都是預制菜”屬于事實性描述,若西貝能提供后廚監(jiān)控、食材采購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其菜品確非預制,則該陳述可能構成虛假,存在侵權風險;而“貴”和“惡心”屬于主觀感受評價,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批評權與監(jiān)督權保護,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合理表達,不輕易構成侵權。
公眾人物的更高注意義務:
羅某某作為擁有眾多粉絲的公眾人物,其言論具有廣泛傳播力,因此在發(fā)表評論時應承擔更高的審慎義務。使用“惡心”等帶有強烈情緒色彩的詞匯,可能被認定為超出合理批評范疇,構成侮辱性言辭,增加侵權責任風險。
舉證責任與懸賞行為的法律風險:
羅某某懸賞10萬元征集西貝使用預制菜的“法律可采信證據(jù)”,此舉雖意在自證清白,但若最終無法提供充分證據(jù)支持其“幾乎全都是預制菜”的主張,則可能被解讀為惡意傳播虛假信息,進一步加重其侵權責任。
綜上,是否構成侵權需法院綜合評判,關鍵在于“預制菜”陳述的真實性及“惡心”一詞是否超出消費者合理批評邊界。
二、西貝公開消費賬單與推出“羅永浩菜單”是否違法?
西貝在回應中披露了羅某某一行五人消費830元、15道菜品的細節(jié),并宣布推出“羅某某菜單”,這些行為同樣面臨法律挑戰(zhàn)。
1. 公開消費信息是否侵犯個人信息權?
根據(jù)《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雖然消費金額、菜品數(shù)量本身若未關聯(lián)姓名、身份證號等直接標識,通常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個人信息”,但結(jié)合就餐時間、人數(shù)、特殊菜品等細節(jié),可能形成可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組合,從而構成間接個人信息。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濫用。西貝公開賬單的行為雖未明確點名,但因指向性極強,涉嫌違反保密義務,存在侵犯隱私權的法律風險。
2. 推出“羅某某菜單”是否侵犯姓名權與肖像權?
《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和肖像權,未經(jīng)許可不得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西貝以“羅某某菜單”命名并進行商業(yè)推廣,明顯利用其姓名的知名度和事件熱度吸引客流,具備營利目的,且未獲得羅永浩授權,已涉嫌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害。若在宣傳中使用其微博頭像或其他形象照片,則還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
三、消費者評價權與企業(yè)商譽保護的邊界何在?
此事件凸顯了消費者知情權、批評權與企業(yè)名譽權之間的張力。
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消費者有權基于真實體驗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包括表達不滿。只要不捏造事實、惡意詆毀,此類評價受法律保護。就此,中國政法大學朱巍副教授指出,西貝作為大眾餐飲企業(yè),有義務容忍公眾的合理批評。
企業(yè)的應對策略與法律后果:
企業(yè)可通過澄清、提供證據(jù)等方式回應質(zhì)疑,但若采取過度對抗姿態(tài)(如威脅起訴、公開消費者信息),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發(fā)新的法律風險。西貝的強硬回應雖意在維護商譽,但其公開賬單、推出“羅永浩菜單”等行為,從維權轉(zhuǎn)向了潛在侵權,反映出企業(yè)在危機管理中法律意識的錯位。
四、行業(yè)標準缺失下的法律困境
事件深層根源在于預制菜定義模糊與行業(yè)標準缺位。
國家六部門2024年3月發(fā)布的《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jiān)管促進產(chǎn)業(yè)高質(zhì)量發(fā)展的通知》對預制菜作出界定,但該標準偏窄,主要指預包裝加熱即食菜肴,不包括中央廚房加工的半成品。消費者普遍認為“非現(xiàn)場從零制作”即屬預制菜,而企業(yè)則依據(jù)官方標準否認使用預制菜,導致認知鴻溝。
正因缺乏統(tǒng)一、透明的標識規(guī)范,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也為類似糾紛埋下隱患。
羅某某呼吁“強制餐館注明是否使用預制菜”,正是試圖通過立法填補這一空白。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衛(wèi)健委主導的《預制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已于2025年9月通過專家審查,即將征求意見,或?qū)槲磥頎幾h提供法律依據(jù)。
該事件表明,在社交媒體時代,企業(yè)與公眾人物的互動極易演變?yōu)榉杉m紛。企業(yè)應在維護商譽的同時恪守法律底線,而消費者在行使批評權時也應秉持客觀理性,共同推動建立透明、誠信的消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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