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證監局:總經理李君剛在門口聽到董事長和韓某重組信息后買入旗天科技盈利 26 萬被罰款 80 萬
1 、內幕信息獲取關鍵細節
2024 年 4 月 15 日當天,旗天科技控股股東投資負責人韓某與七彩虹皓悅實際控制人萬某,正就雙方合作推進定向增發事宜進行關鍵溝通 —— 此時距離旗天科技初步確定控制權變更方案(2024 年 6 月 5 日)還有近 2 個月,屬于內幕信息未公開的核心階段。李君剛作為七彩虹皓悅相關人員,當日在辦公室門口停留時,偶然聽到二人對話中涉及 “旗天科技”“定向增發”“合作入股” 等關鍵表述,雖未全程參與談話,但已明確知曉雙方存在針對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合作意向,而該意向恰是后續旗天科技控制權變更及股價波動的核心誘因,具備《證券法》規定的 “內幕信息” 屬性。
2 、證監調查認為,首先,交易時間選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 —— 距離李君剛獲取內幕信息僅 14 天,處于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至公開(2024 年 7 月 26 日)的敏感期內,此時市場尚未知曉旗天科技定增計劃,股價未受該信息影響,具備內幕交易 “低買高賣” 的時間窗口。其次,賬戶選擇上,李君剛未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而是操作親屬劉某某名下的銀河證券賬戶,該賬戶此前交易頻率較低,且與李君剛存在親屬資金往來記錄,監管部門通過銀行流水與賬戶操作 IP 地址追溯,確認實際操作人為李君剛,存在刻意規避監管的意圖。最后,交易規模方面,此次買入 “旗天科技” 72,800 股,成交金額達 303,395 元,相較于劉某某賬戶過往單次交易金額(多在 5 萬元以內),屬于大額集中交易,且交易方向單一(僅買入未賣出),與內幕信息指向的 “股價潛在上漲” 預期高度一致。
3 、工商信息顯示,李君剛其實還是公司股東,占 30%股份,擔任總經理。根據李君剛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君剛沒收違法所得260,022.03元,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
(圖譜根據處罰書由AI 生成)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君剛)
當事人:李君剛,男,1976年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君剛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局應當事人李君剛的要求,于2025年8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李君剛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李君剛未到場參加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
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旗天科技)尋找定向增發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深圳市七彩虹皓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彩虹皓悅)實際控制人萬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東的投資負責人韓某溝通時,提到希望找一個上市公司平臺,能將自己的部分產業上市。
2024年春節前后,韓某找到萬某,提出旗天科技想要尋找一個新的股東,雙方開始接觸洽談。
2024年4月15日,韓某和萬某見面商討收購旗天科技的相關事項。雙方達成了旗天科技采用定向增發的方式來引入萬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關產業的意向。
2024年4月18日,韓某向萬某發送《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約定萬某或萬某指定主體為旗天科技定向增發的對象,并推動萬某成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東及新的實際控制人。
2024年4月19日,萬某簽署上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2024年6月5日,旗天科技開會初步確定了旗天科技控制權變更方案。
2024年7月25日,旗天科技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等會議,審議本次交易事項。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發布《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悅定向發行公司股份,發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悅將成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東,萬某將成為旗天科技的實際控制人。
上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開于2024年7月26日。
二、李君剛內幕交易“旗天科技”的情況
李君剛在2024年4月15日在辦公室門口聽到韓某和萬某談論定增合作事項,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親屬劉某某名下銀河證券賬戶買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額303,395元。經計算,“劉某某”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盈利260,022.03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當事人自認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李君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李君剛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
第一,其并非故意刺探獲取內幕信息。其偶然聽到萬某和韓某的可能開展合作的談話,并不知道具體內容。其未在內幕信息形成期間參與討論決策定增收購事項,其負責七彩虹有關實體經營事務,不參與資本運作。
第二,其使用“劉某某”賬戶炒股是為了通過炒股獲益補貼“劉某某”等親屬。
第三,本案違法所得金額計算有誤。按照后進先出法計算,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違法所得金額應當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李君剛自認聽到萬某與韓某的有關合作的聊天后進行涉案股票交易,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依法應當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正確,符合證監會以往執法慣例。一是本案計算違法所得時采用“后進先出”方法確定賣出證券與買進證券的對應關系,體現內幕信息對交易行為人的影響、產生的收益與內幕信息的因果關系違法所得計算并無不當,亦符合監管執法慣例。二是在聽證會上,調查人員逐筆解釋了后進先出法計算配對的過程。相關計算過程和結果經核對無誤。
第三,本案已經充分考慮李君剛存在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對其量罰屬于依法從輕處罰。其有關通過炒股獲利補貼親屬的理由,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或者《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我局對李君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李君剛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李君剛沒收違法所得260,022.03元,并處以8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8月27日

4001102288 歡迎批評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