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報道,9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閑林街道辦事處發布情況通報:2025年9月9日,涂某某(女,52歲)在進入閑林中路附近空地時,不慎接觸廢棄氫氟酸中毒,送醫后經搶救無效于2025年9月14日凌晨不幸身亡。
公安機關在接警后第一時間介入調查;生態環境部門已按規范完成現場無害化處置;街道正在全力推進善后處置工作。目前,事發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說實話,看到通報中出現“不慎接觸”這幾個字,忍不住想給發布通報單位的負責人狠狠一記耳光。什么叫“不慎接觸”?難道是死者主動接觸這些氫氟酸,只因為自己在接觸過程中不小心,才導致中毒身亡的?
很明顯,是有人將氫氟酸倒在了空地上,才導致死者接觸身亡的,與“不慎”沒有任何關系。因為,誰也不會想到,在這樣的空地上會出現氫氟酸。
氫氟酸俗名叫“化骨水”,很多人會聽說過“化骨水”的名稱,但絕大多數人并不知道“化骨水”就是氫氟酸,也不知道氫氟酸有什么功能,有什么危害,應當怎么預防,更不知道接觸了氫氟酸后,應當怎樣自救。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氫氟酸屬于有毒試劑,其購買和使用受到嚴格管控。而且,由于氫氟酸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只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如學校實驗室、科學研究所等,才有資格購買。在購買前,這些機構需要開具證明,并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獲取相關的購買許可。
也就是說,一般單位或個人,是沒有資格購買和使用“化骨水”的。那么,這塊空地上的“化骨水”,是從何而來呢?傾倒“化骨水”的,是單位還是個人呢?如果是單位,怎么能夠把“化骨水”傾倒在會有人出入的空地上呢?如果是個人,又是如何得到這些“化骨水”的呢?使用“化骨水”干嘛的呢?有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備案呢?
這也意味著,當地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必須查到這些“化骨水”的源頭,亦即誰提供的“化骨水”。如果是非法買賣,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相關媒體在報道這則新聞時,出于對公眾負責,特地介紹了遇到類似強酸燒傷后的自我救治方法。應當說,媒體的出發點是好的,也是借新聞普及一下遇到此類事件的急救方法,以便于減少傷亡現象發生。
關鍵在于,讓廣大居民什么知識都要懂一點,什么生存方式都要了解一點,也是要求太高了。遇到氫氟酸中毒,需要知道如何自我急救,遇到食品中毒,需要學會自我急救,購買商品時,還要會判斷是不是假冒偽劣,到餐館用餐時,需要判斷菜肴有沒有變質,住賓館時,還要檢查是否有隱藏的監控,要預防電詐,到銀行還要防止工作人員將存款變成理財產品,等等,難道啥事都不要干,專門學這些自我急救和防范知識、自我防護方法嗎?
試想一下,在100個人當中,有幾個人知道氫氟酸,又有幾個人知道氫氟酸就是“化骨水”,幾個人懂得氫氟酸中毒后的自我急救方法。
真的太難了。
更難的是,通報還把死者中毒身亡說成是“不慎接觸”氫氟酸所致。殊不知,使用了“不慎接觸”四個字后,無論是傾倒氫氟酸的單位或個人,當地政府,環保部門等,責任就都減掉大半了。因為,是死者自己不慎造成的,而非別人引起的。
我們要說的是,這起事故的發生,可以認為是一起“故意傷害”案。雖然傾倒“化骨水”者,沒有明確的傷害對象,但一定知道“化骨水”的危害,知道這樣做可能產生的后果。在明知后果會十分嚴重、危害相當大的情況下,仍然執意傾倒,不是“故意傷害”是什么?難道一定有特定傷害對象才能構成故意傷害嗎?在明知會有嚴重后果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去做,難道不也是故意傷害的一種嗎?
所以,對此起案件,一旦查清是誰傾倒的氫氟酸,以及氫氟酸的來源,有沒有經過合法備案,有關方面就可以考慮是否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對嫌疑人提起公訴。這不僅是對死者負責,也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那就是沒有特定對象的傷害,也可以是故意傷害,也可以從重處罰。不僅如此,還要對死者家屬予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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