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藥品價格形成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原則

官方:藥品價格形成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原則
2026年04月15日 11:13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4月15日電 15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有關情況。

  國家醫保局副局長施子海在發布會上表示,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支持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獲得質優價宜的藥品。總的來說,就是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該支持的支持、該保障的保障、該治理的治理。從全周期、全渠道、全領域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

  施子海介紹,所謂全周期就是根據藥品上市后的不同環節,完善藥品的價格政策,對于新上市的藥品引入了藥品首發價格機制,根據企業對臨床價值和創新程度的自評結果,區分高水平創新藥、改良新藥、通用名藥等情形,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導。對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要發揮醫保支付標準對藥品價格的引導作用。對供應多元、上市多年、納入集采的藥品,要針對不同種類藥品特點優化集采規則,健全藥品集采價格的形成機制。對于常規的掛網藥品,主要是完善藥品掛網價格管理和動態調整制度。概括來說,《意見》對全周期藥品價格分類施策,給高水平創新藥留足空間,鼓勵企業持續做好研發創新;同時,給其他藥品劃定了自主定價的規則,引導企業公平合理定價。

  施子海介紹,所謂全渠道就是根據藥品流通的不同渠道,鼓勵相關主體參與藥品價格形成。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要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并實行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除外),中藥飲片允許適當的加成。醫保定點藥店在市場調節價基礎上,通過醫保定點協議,以及公開比價、量價比較指數等工具,引導醫保藥品價格更加合理。網上藥店具有信息透明、比價便利、競爭充分的特點,可用于常態化開展線上線下比價,研判校正異常價格。總體來說,《意見》鼓勵各方參與藥價形成,讓不同渠道藥價信息更加公開、透明、可比,歸根到底就是要讓群眾能夠“貨比三家”,看得明白、買得放心。

  施子海提到,所謂全領域就是根據藥品所處的不同類別,引導藥品價格保持合理水平。對創新藥,強調促進多元支付與價格合理形成,加快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落地實施。對短缺藥,著眼于保供穩價,優化短缺藥品直接掛網規則。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對藥品原輔料,主要是防范原料藥壟斷和輔料、包材無序漲價,加強中藥材價格引導,在完善質量評價的基礎上促進中藥優質優價。簡單來說,《意見》對關鍵領域藥品的定價、供應、支付等進行了規范,讓群眾用藥更加可及,價格水平更加合理。

  施子海提到,《意見》還對加強藥品價格治理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實行藥品價格風險預警、防范集采時非理性競價中標影響供應、嚴懲藥品和原輔料領域以缺逼漲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立藥品醫保價值評估制度等針對性措施,引導藥品價格運行在合理區間。

  有記者問,如何把握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之間的關系,《意見》明確了哪些市場化的治理措施?

  施子海表示,2015年6月以來,除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外,其他藥品都取消了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綜合臨床價值、市場需求、競爭格局、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價,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這次《意見》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以市場為主導的改革方向,同時強調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有為政府保障有效市場。

  施子海提到,藥品是特殊的民生必需品。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一方面,藥品價格涉及到利益格局十分的復雜,要優化資源配置,平衡各方利益,市場不能失靈。另一方面,藥品專業技術門檻比較高,信息不對稱,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福祉,政府不能缺位。因此,要從人民利益、產業發展、政府治理的高度,科學把握藥品領域市場與政府、活力與秩序、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既要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要發揮好政府搭平臺、促發展、定規則、治虛高等重要作用,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更好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

  施子海介紹,《意見》在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規范價格秩序和協同治理方面提出了一攬子改革舉措,來防范價格亂象。比如,《意見》提出“推動參比制劑、通用名藥體現合理價格梯度”,所謂“參比制劑”就是官方認定用來作為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對照藥品,其中大部分是大家相對熟悉的原研藥,所謂“通用名藥”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仿制藥。推動參比制劑和通用名藥在價格上有一定梯度差異,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目的就是既要支持創新研發,也要促進不同企業生產的同一類藥品價格實現相對均衡。再比如,《意見》提出“實施藥品價格智能監測”和“實行藥品價格風險預警”,主要就是依托全國掛網藥品價格一覽表,對省級醫藥采購平臺上價格明顯偏高的藥品進行“紅黃標”標識,并不是說強制醫療機構不能采購這些高價藥,而是打破不同企業價格的信息差,向醫療機構提示價格風險,引導醫療機構采購質優價宜的藥品,進而引導企業合理定價。

  施子海稱,這些新舉措的提出,歸根結底是為了促進市場穩定運行、維護良好價格秩序、保障群眾用藥安全。(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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