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
---《左傳·襄公十一年》
0何謂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和信托相結合的一種金融產品。當這兩個強大的財富傳承工具相結合的時候,必然會產生奇妙的“化學反應”。
首先,“保險”是用來放大資金倍數,提高資金杠桿,再將放大的資金裝入“信托”,然后按照委托人(投保人)意愿來分配財富,使精神傳承和物質傳承得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來進行傳承。
保險裝入信托的過程,是在首期保費繳納后,過完猶豫期,指定或者變更信托公司為保險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賠付金會進入信托專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來實現財富的傳承。
保險金信托誕生于英國。早在1886年,英國推出第一款保險金信托產品“信托安全保險”;20世紀初,美國發展出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1925年,日本開始開展生命保險信托業務;2001年,保險金信托在我國臺灣地區出現;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推出“家”系列保險金信托產品,成為首個中國大陸地區的保險金信托產品。
目前在我國境內,經過將近十年的發展,保險金信托成為一種創新的財富管理工具。在不同的國家、地區,保險金信托業務模式會受到當地的稅收政策,監管法規等影響。但是保險金信托具體在財富傳承上所具備的優勢及功能基本相同。
保險金信托的優勢
1、更低的門檻
家族信托由于門檻通常為1000萬,面向的主要是超高凈值客戶群,較高的門檻使更多有需求的中產家庭望而卻步,正是因為家族信托受眾面較小,保險金信托則為更多的客戶群體提供了信托服務的可能。
2、更高的杠桿
保險金信托擁有保險的杠桿優勢,從而可以用較低保費就能實現家族信托才能具備的功能,除生前為后代創造的財產外,還能為后代留下一筆保險金,保險金進入信托之后,為未來的資產配置和傳承的規模打下了基礎。
3、資產隔離更強大
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即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保險金信托后,保險金信托的相關財產與被保險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能夠避免保單存續期間作為投保人的財產被追索、在保單理賠后,可以規避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被追索的風險。
4、財富傳承更靈活
與保險產品的固定分配的模式不同,保險金信托對財富的分配和傳承更加靈活。一方面,保險金信托既能夠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家族成員都可以從保險中受益,另一方面,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約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的財產分配設計,激勵引導家庭成員的正向行為,實現家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
保險金信托的功能
1、財富保值增值
保險金信托結合保險保障與信托理財優勢,資金進入信托后,專業團隊會根據風險偏好配置資產,如債券、優質股權等。在保障本金相對安全的同時,追求長期穩定收益,抵御通脹,實現財富穩步增長,為資產保駕護航。
2、財富規劃與傳承
按委托人意愿定制傳承方案,明確受益人、受益份額及領取方式,比如子女教育階段、創業時分次領取。避免繼承糾紛,確保財富精準傳遞給后代,還可設定激勵條款,引導受益人積極生活,實現財富精神雙重傳承。
3、遺產稅籌劃
在部分已開征遺產稅的地區,保險金信托可通過合理架構設計,將保險金納入信托資產。信托財產在傳承時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或延遲納稅,有效降低遺產稅稅負,減少財富傳承中的稅務損耗,保障資產完整傳遞。
4、極強的保密性
信托設立后,相關信息僅在委托人、受托人及必要專業人員間知曉,不對外公開。受益人僅知曉自身受益權益,無需了解整體信托架構和其他受益人情況,避免因財富信息泄露引發的隱私問題和不必要麻煩。
5、資產風險隔離
當委托人面臨債務危機、婚姻變動等風險時,已設立的保險金信托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個人資產。在法律框架下,這部分資產通常不被用于清償債務或分割,確保財富在風險來臨時不受沖擊,保障受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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