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父親將女兒名下1160萬的房產私自贈與自己,被起訴了…

財富管理|父親將女兒名下1160萬的房產私自贈與自己,被起訴了…
2025年09月19日 08:56 美國私人財富管理協會

離婚判決墨跡未干,父親就盯上了女兒名下的房產,以監護之名,行利己之實。這筆千萬財產誰說了算?

父親私自代理未成年女兒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

王先生與張女士于2001年登記結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化名)。2007年,雙方以王粒名義購買一房屋。后來,王先生與張女士離婚,最終王粒由王先生撫養。因以王粒名義購買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予以分割。離婚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以王粒名義購買的房屋無償贈與自己,后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并出售房屋。

王粒主張父親為其監護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處分其名下房產,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以及賠償無法返還房屋所造成的損失1160萬元。

原告王粒訴稱,2007年,她獲得案涉房屋所有權。2016年,父母離婚判決書中載明案涉房屋系她個人財產,而非父母的共同財產。2023年,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得知,父親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與其簽訂案涉房屋的贈與合同,并將該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該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被告王先生辯稱,案涉房屋過戶系用于貸款獲取資金,該資金已用于王粒留學,系考慮王粒利益所為;另外,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判決他需支付張女士款項,所以他出售案涉房屋用于獲取資金。

第三人張女士述稱,案涉房屋系登記于王粒名下,僅在雙方離婚后數日內王先生便辦理贈與過戶手續,后將該房屋出售給案外人,該行為屬于侵害未成年人財產的行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為王粒利益與事實不符。

法院:贈與合同無效應賠償原告116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案涉房屋系王粒個人財產,王先生與張女士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均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其次,王先生通過自行簽署贈與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監護人王粒名義處分被監護人名下財產,將被監護人王粒個人名下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個人名下。其作為王粒的法定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見,未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再次,從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財產情況來看,王先生所述舉債資助王粒國外留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由此確認贈與合同無效。最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王先生應按照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王粒相應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王先生自行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王粒房屋出售價款損失1160萬元。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

本案中,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粒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價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贈與自己,并隨即出售案涉房屋,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該房屋系為王粒利益提舉證據。由此可知,上述贈與以及處分案涉房屋的行為,既未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亦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監護人未盡到善意、合理的監護義務,且該行為的本質系監護人以監護之名行轉移被監護人財產之實,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利益,背離監護制度的宗旨。綜上,案涉贈與合同無效,王先生應當賠償王粒房屋無法返還的損失。

在此提醒,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原則進行,否則不僅將導致相應法律行為無效,更可能導致自身監護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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