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身體原因已經無法書寫時,委托他人代為書寫遺囑,最后再由遺囑人對遺囑進行確認,這種讓他人代書的遺囑是否發生效力,法院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趙某與錢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趙甲、趙乙,趙某已于早些年去世。
2014年8月,錢某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事項及權限為遺囑見證。律師事務所委派兩名律師為其訂立遺囑的見證人,錢某立下遺囑,載明:“趙甲對自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本人無法書寫,為避免去世后產生糾紛,故由某律師代為書寫遺囑,由趙甲繼承自己所有的某處房產······”遺囑律師代為書寫,由錢某本人捺印,律師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律師見證人、代書人在遺囑上簽名,其他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當日,錢某讓其居住的老年公寓開具證明,記載“茲有錢某至今在我老年公寓入住,頭腦清楚,有語言表達能力。”
2020年7月,錢某去世。趙甲和趙乙因錢某遺留的房產分配產生糾紛,趙甲要求按照遺產繼承,趙乙要求平分房產。
2025年3月,趙甲將趙乙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依法分割錢某遺留下的房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錢某去世前立有遺囑。關于錢某所立遺囑的效力,該遺囑系代書遺囑,有三個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由代書人、見證人簽名捺印,因立遺囑人錢某不能寫字,由錢某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雖然趙乙對該遺囑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根據原告提交的談話筆錄、證明等相關證據可以看出立遺囑時錢某意識清楚、意思表達明確,其將案涉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給趙甲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加之兩名律師的見證情況,可以認定案涉遺囑系被繼承人錢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趙乙主張該遺囑無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亦未向本院申請鑒定,故其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因此認定遺囑無效。因此對于趙乙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材料記載,拆遷安置協議由錢某簽署,不動產權屬亦登記為錢某。綜合本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案涉房屋為錢某遺產。因錢某所立遺囑載明案涉房屋由趙甲繼承,據此案涉房屋應歸趙甲繼承、所有。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案涉房屋歸原告趙甲繼承、所有。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遺囑有六種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本案涉及的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的一種遺囑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審查代書遺囑是否發生效力,在形式上,首先看見證人人數是否滿足兩人以上,并是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確認。同時,法律對見證人是否符合條件也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見證人屬于以上三種人員,此時遺囑無效。
訂立代書遺囑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需要有清晰的表達能力,將自己的真實意愿明確清晰地表達。代書人必須將遺囑人的意愿準確完整地記錄,記錄完成后,應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將所記錄內容向遺囑人宣讀和確認,其他見證人必須認真傾聽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全程做好監督工作,并核對代為書寫內容與遺囑人表達內容是否一致,各方確認無誤后,分別簽字捺印確認,并注明年月日。必要時,最好由見證人全程做好錄音錄像,從而減少后續產生爭議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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