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股東從舊公司離職并于同期成立新的公司,且兩公司的經營范圍相仿。后該股東要求查閱舊公司的會計賬簿和記賬憑證被拒絕,其認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上述資料,遂訴至法院,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提問
股東請求查閱公司賬簿憑證,本是法律賦予的知情權。但是當股東離職后另起爐灶,并經營同類競爭業務時,其查閱請求是否還能得到公司的支持呢?
基本案情
李某系A公司的股東,占股20%。2023年2月,李某脫離A公司業務,并挖走A公司骨干和部分客戶,成立B公司,B公司的經營范圍與A公司相仿。同年10月,李某郵寄相關函件要求查閱A公司會計賬簿、記賬憑證, A公司認為李某的目的,系為經營B公司獲取商業信息,予以拒絕。李某認為,其為A公司股東,有權查閱上述資料,遂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有權依法請求自行查閱或在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下查閱公司賬簿、記賬憑證和復制公司章程等材料的權利。其中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等包含客戶信息、交易價格等商業機密,如股東懷著不正當的目的請求查閱該材料,將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中對股東行使知情權做了一定的限制。
面對如此情形,公司可以從以下情況舉證股東查閱會計賬簿、記賬憑證有不正當的目的:
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舉證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公司所開具的稅務發票、商業合同等證明兩公司在營業范圍、營業地域、產品類型、客戶群體等方面相似,進而反映兩公司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
2、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例如,可通過舉證微信聊天記錄、郵件或者其他可能掌握的證據予以證明。
3、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例如,通過舉證民事判決書、報警記錄或者其他可能掌握的證據予以證明。
該案中,李某等十余人于2023年2月共同從A公司離職,于同期成立新的B公司,經調查B公司的稅務開票記錄,B公司的客戶群體、經營業務等和A公司存在大量的重合,隨機走訪了B公司的部分客戶,相關客戶表示業務原為A公司提供,現由B公司提供。最終法院判斷,A、B兩公司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最終駁回了李某請求查閱A公司賬簿、記賬憑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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