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聯社注冊資本猛漲 政策力促機構減量提質

信用聯社注冊資本猛漲 政策力促機構減量提質
2026年04月15日 06:34 中國經營報

中經記者 郭建杭 北京報道

近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提高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注冊資本金門檻、明確農商聯合銀行監管定位等政策條款引業內關注。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注冊資本金門檻從300萬元提升至5000萬元;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金門檻從縣區300萬元、鄉鎮100萬元統一提升至3000萬元。

業內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指出:“促進業務發展不是本次《辦法》發布的重點,促改革才是此次政策最重要的目的,《辦法》中的多項提法是結合近三年來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以政策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方向。”

促改革

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多數注冊資本金在此次發布的《辦法》標準之上,少量規模小、資本薄弱的信用聯社,未來或通過合并重組增資擴股,或直接失去獨立法人資格,這也符合監管的改革化險導向。

在此前幾年,農村金融機構持續通過合并重組化解風險,聯合資信方面指出,中小銀行的股權結構相對復雜,公司治理薄弱的問題也埋下了風險隱患。近年來,通過合并重組直接吸收高風險機構,國資入股、專項債補充資本以及地方政府協助剝離不良的方式來化解銀行的個體風險,中小銀行整體風險有所收斂,整體來看系統性風險可控,但尾部風險仍然值得大家關注。

招聯首席經濟學家董希淼認為,當前農村中小銀行改革化險工作進入攻堅期。2025年,全年獲批解散、合并吸收的銀行數量已近400家,總數超前三年之和。從機構類型看,以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為主。這一輪整合的本質是“減量提質”——合并機構同時合并資本、資產和負債,通過整體注資、治理提升、業務結構調整出清高風險機構。在整合加速推進的過程中,原有行政許可規定在機構類型覆蓋、準入標準等方面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亟須通過修訂《辦法》提供制度支撐。《辦法》通過修訂之后,將與時俱進,更加適應農村中小銀行實際和監管需要。

明確農商聯合銀行監管定位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辦法》中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增加聯合農商銀行條款,這正是當下省級改革模式之一,刪去了‘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上刪減的兩類機構實際上數量已萎縮至可有可無;其次,此次《辦法》中參股和收購其他同類機構的條件略有放寬,從12款減少到11款。此前幾年也有多個農商銀行收購同業的案例出現,這也是針對當前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化險需要來的;最后,《辦法》中提到省級農商銀行成立不滿兩年的,先設立地市級‘中心支行’,且授權行使‘管理職責’,也是從農信體系改革的角度出發。”

董希淼指出,《辦法》規定,農村商業聯合銀行應在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并方式組建,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這一規定從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的實際出發,填補原有監管制度的空白,明確農村商業聯合銀行的監管定位,并作為省聯社改制的主要模式之一。

董希淼認為,《辦法》規定,農村商業聯合銀行的籌建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金融監管總局審查并決定,審批層級明顯高于一般農村商業銀行,有助于統一準入標準、確保改革質量。第一,《辦法》修訂為農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 此前各地在探索省聯社改制模式時,由于缺乏統一的國家層面行政許可依據,在機構性質、股權結構、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自主探索空間,不同省份之間的模式差異較為顯著。《辦法》出臺后,為相關機構的設立和運營提供明確的制度依據,有助于規范改革模式、改革路徑,降低改革不確定性。

第二,有利于加快后續省份的改革化險進程。 目前已有14個省份基本完成農村信用社改革。《辦法》的出臺統一準入標準,有助于降低改革化險阻力,推動更多省份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加快省聯社改制步伐和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

第三,為“一省一策”的改革原則提供制度彈性空間。《辦法》并未強制要求所有省聯社改革都必須走聯合銀行模式,而是在明確聯合銀行制度框架的同時,通過第128條監管豁免條款等方式為不同模式的改革路徑預留了彈性空間。聯合銀行模式和統一法人模式各有特點,適應不同地方經濟和改革目標。《辦法》的制度設計兼顧了統一規范和因地制宜的雙重需求。

(編輯:張漫游 審核:何莎莎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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